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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7年1月起实施!一文读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新规

作者:小编 | 发布时间:2026-11-06
文件来源: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9号,2027年1月1日正式施行。该规章用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,统一裁量标准,减少处罚畸轻畸重,保护市场主体合

文件来源: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9号,2027年1月1日正式施行。该规章用于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,统一裁量标准,减少处罚畸轻畸重,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,药品、药械化妆品监管机构、法律授权履行市监职能组织同样适用;反垄断处罚优先适用反垄断专项规定,无专项规定才参照本文件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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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核心基础概念与五大裁量原则

1.什么是行政处罚裁量

市场监管部门作出处罚时,结合违法事实、性质、情节、社会危害,判断要不要罚、罚什么种类、罚多大幅度的衡量裁度工作。

2.五大裁量基本原则

原则核心内容
合法原则严守法定权限、法定程序,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条件、处罚种类、幅度
过罚相当原则处罚轻重必须和违法行为事实、情节、危害程度相匹配
公平公正原则相似违法情形,法律适用、处罚种类、处罚幅度应当基本一致
处罚和教育相结合惩戒违法同时,注重教育市场主体自觉守法
综合裁量原则综合主客观因素,兼顾地方经济发展,追求法律、社会、政治效果统一

二、裁量基准制定权限与管理要求

裁量基准,就是把法律宽泛的处罚区间进一步细化,明确不同情形怎么处罚。

1.制定主体分工

  • 总局:指导全国,可针对特定事项制定全国裁量基准。

  • 省级市监部门: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省裁量基准。

  • 设区的市级市监部门:①针对本地地方性法规、政府规章设定的处罚,必须制定基准;②也可结合上级基准细化本地适用标准。

2.基准内容要求

必须写清违法行为、法定依据、裁量阶次、适用条件、具体标准,对是否处罚、处罚种类、处罚幅度、单处并处、情节轻重情形做细化量化。

3.公开与文书要求

  • 裁量基准制定完成必须向社会公开。

  • 普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,必须写明裁量的事实、依据、理由;如果有裁量基准,要写明基准适用情况,做到处罚说理。

4.基准例外调整

如果适用基准会明显不当、显失公平,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,经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可以调整适用,讨论记录存入案卷归档。

5.动态调整

市级及以上市监部门建立动态调整,上位法修改、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要及时更新裁量基准。

三、五大法定裁量阶次(重点)

规章把处罚划分为不予、减轻、从轻、一般、从重5个阶次,对罚款区间做了百分比量化划分,解决过去自由裁量模糊问题。

裁量阶次定义(重点是罚款区间)
不予行政处罚法定情形,完全不给予处罚;初次违法、危害后果轻微并且及时改正,可以不予处罚
减轻行政处罚处罚种类少于法定、罚款低于法定最低下限(跳出法定幅度下限)
从轻行政处罚在法定处罚种类、幅度内选较轻处罚;罚款取最低限至最高限区间的较低30%(含)
一般行政处罚选用适中处罚;罚款取幅度区间30%‑70%部分
从重行政处罚选用较重处罚;罚款取幅度区间较高30%(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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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意:减轻是突破法定最低限;从轻、一般、从重全部在法律给定的处罚区间之内。

四、各类裁量适用情形汇总

(一)不予行政处罚(法定)

  • 不满14周岁实施违法行为;

  • 精神病、智力残疾人不能辨认、控制自己行为时违法;

  • 违法轻微+及时改正+无危害后果;

  • 有充分证据证明无主观过错(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);

  • 追责时效:一般违法行为2年内未发现不再处罚;涉及生命健康、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为5年;

  • 其他法定不予处罚。

补充:初次违法,危害后果轻微,并且及时改正,可以不予行政处罚。

(二)减轻处罚情形(可以减轻)

  • 已满14不满18周岁,危害后果轻微;

  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/智力残疾人,危害后果轻微;

  • 受胁迫违法;

  • 主动消除危害后果;

  • 主动交代市监尚未掌握的重大违法行为;

  • 查处案件有重大立功表现;

  • 其他法定减轻。

特殊规则:仅有从轻情节,但从轻处理仍然过重,经负责人集体讨论,也可以减轻(单纯配合调查除外)。

(三)从轻处罚(应当从轻)

  • 14‑18周岁违法;受诱骗违法;主动减轻危害后果;主动交代未掌握的违法行为;有立功表现等。

(四)可以从轻处罚(酌定从轻,办案机关综合把握)

  • 尚未完全丧失辨识能力的精神智力残疾人;违法轻微;危害后果轻微;积极配合调查;共同违法里起次要辅助作用;危害后果多重因素造成,当事人行为仅起到次要作用等。

(五)应当从重处罚(必须从重)

  • 危害国家安全、公共利益、严重破坏经济秩序;违法情节恶劣;造成人身伤亡、重大财产损失、恶劣社会影响;突发事件期间违反防控措施;暴力威胁阻碍执法;打击报复举报人、证人、执法人员等。

(六)可以从重处罚(酌定从重)

  • 1年内同类违法再犯;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法;责令改正拒不改正;阻碍、拒不配合执法;损毁查封扣押财物;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。

(七)多种情节并存怎么处理

当事人同时具备从轻、减轻、从重多种情节:评估每一项情节影响力。

  • 影响力大体相当:同向叠加、逆向抵减;

  • 影响力差距大:以影响大的作为主要依据,兼顾其余情节确定处罚阶次和罚款金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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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关键法律术语定义(执法认定标准)

文件专门对高频概念给出认定标准,用于判断情节轻重,是实务操作标尺:

  • 违法行为轻微:从主观过错小、风险低、持续时间短、货值/所得少、主动停止纠正等多维度综合判断。

  • 危害后果轻微:危害程度轻、范围小、无不良社会影响、后果容易消除、取得被侵权人谅解等。

  • 没有危害后果:未损害国家、公共利益,无人身伤害、财产损失,无不良社会影响。

  • 初次违法:一般指2年内第一次发生同一性质违法行为;涉及生命健康、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期限为5年;起算点:上次处罚决定作出日到本次违法行为发生日。

  • 及时改正:监管发现前主动改正;监管指出问题之后按要求改正,也可以视为及时改正。

  • 立功 / 重大立功:检举揭发他人违法,线索经查实;重大立功指向重大违法(涉刑、责令关闭、大额罚没等)。

  • 主观过错:区分故意>过失;从是否明知应知、管控能力、是否履行法定责任、涉案商品取得渠道公允性综合判断;当事人主张无过错需要提交证据,执法部门要核实。

六、排除适用与参照适用

  • 反垄断行政处罚:优先适用总局反垄断专项裁量规定,没有规定的才参照本规章。

  • 药品监管、药械化妆品监管部门、法律授权承担市场监管职能组织,直接适用本规定。

七、实务重点提示(办案和企业都要关注)

  • 时间节点:2027‑01‑01才生效,此前立案案件不适用本新规。

  • 处罚决定书要充分说理,裁量不再是内部过程,必须对外公开写明理由,约束执法自由裁量。

  • 企业角度利好:明确“无主观过错”、“初次轻微且及时改正可不予处罚”,给轻微容错空间;同时明确屡犯、暴力抗法、侵害特殊群体等情形要从重。

  • 罚款百分比是区间内占比,不是占货值比例,是法定最低处罚额度到法定最高处罚额度之间的分段。

八、政策核心价值总结

  • 标准化:把抽象法律条文拆分为不予‑减轻‑从轻‑一般‑从重五个阶次,罚款金额做百分比量化,压缩自由裁量随意空间。

  • 说理化:强制要求处罚决定书公开裁量理由,实现阳光执法。

  • 容错化:明确初次轻微及时改正可以不予处罚,落实包容审慎监管。

  • 规范化:厘清省、市两级制定裁量基准权限,建立基准动态更新机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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