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满足的条件
作者:小编 | 发布时间:2025-11-06
一、小规模纳税人核心认定条件(同时满足)
1. 销售额标准:年应税销售额≤500 万元
这是最核心的量化标准,需重点明确 “年应税销售额” 的定义和统计规则:
统计周期: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(非自然年度 / 会计年度),滚动计算累计销售额。
销售额范围: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、稽查查补销售额、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;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(如劳务派遣企业),按未扣除前的销售额计算;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、转让不动产销售额,不计入应税行为年销售额。
适用对象:所有行业统一标准(此前区分工业、商业的 50 万 / 80 万标准已废止),无论是生产企业、商贸企业还是服务型企业,均以 500 万元为界。
2. 会计核算标准:会计核算不健全
指纳税人无法正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、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,不能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完整、准确的税务资料(如账簿、凭证、纳税申报表等)。
若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 500 万元,但会计核算健全(能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置账簿、凭合法有效凭证核算),可自愿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,不再按小规模纳税人管理。

二、直接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形
即使不符合上述 “会计核算不健全” 条件,以下主体也可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:
其他个人:指自然人(如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个人),无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 500 万元,均默认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,无需登记。
非企业性单位:如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等,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。
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:指偶尔从事增值税应税活动的企业(如主要从事非应税业务的企业偶尔销售货物),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。
三、不得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形
年应税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的纳税人(除 “其他个人” 外),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,不得继续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(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除外)。
纳税人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,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(特殊政策窗口期除外,如 2018 年、2019 年曾允许符合条件的一般纳税人转登记,目前无延续政策)。
针对一般纳税人如果还有其他问题,可以随时咨询公司吧。





